解惑答疑驗資報告是否存在有效期
驗資資料
1、被審驗單位的設立申請報告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2、被審驗單位出資者簽署的與出資有關的協議、合同和企業章程;
3、出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4、被審驗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全體出資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6、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被審驗單位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8、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對賬單(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及銀行詢證函回函;
9、擬設立企業關于依法建立會計賬簿等事項的書面聲明;
10、被審驗單位確認的貨幣出資清單、實物出資清單、無形資產出資清單、與凈資產出資相關的資產和負債清單、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
11、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驗資資料
1、被審驗單位的設立申請報告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2、被審驗單位出資者簽署的與出資有關的協議、合同和企業章程;
3、出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4、被審驗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全體出資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6、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被審驗單位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8、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對賬單(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及銀行詢證函回函;
9、擬設立企業關于依法建立會計賬簿等事項的書面聲明;
10、被審驗單位確認的貨幣出資清單、實物出資清單、無形資產出資清單、與凈資產出資相關的資產和負債清單、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
11、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如果以實物、無形資產投資,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實物移交與驗收證明、作價依據、權屬證明和實物存放地點的證明;
2、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注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證、土地紅線圖及有關允許出資的批準文件;
3、政府有關部門對高新技術成果的審查認定文件;
4、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及作價依據;
5、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的評估報告及出資各方對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6、出資者對其出資資產的權屬及未設定擔保等事項的書面聲明;
7、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的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等事項的承諾函。
執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驗資業務,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審批機關核發的批準證書;
2、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外匯管理部門核發的外匯登記證、資本金賬戶開戶證明;
4、外方出資者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的,有關該外商投資企業已審計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董事會有關利潤分配的決議、利潤獲取地外匯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5、以進口實物出資的,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財政部授予資格的其他價值鑒定機構出具的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證書;
6、相關會計處理資料。
執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驗資業務,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被審驗單位設立的文件;
2、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政府有關部門對被審驗單位股權設置方案的批復。
執行新設合并企業驗資業務,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合并各方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關于新設合并的決議;
2、合并各方簽訂的合并協議;
3、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企業合并的文件;
4、有關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
6、合并各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7、合并各方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合并各方對合并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審驗單位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9、相關會計處理資料。
變更驗資應提供以下資料:
1、被審驗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的變更注冊資本的決議;
3、全體出資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4、政府有關部門對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變更等事宜的批準文件;
5、經批準的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前后的協議、合同、章程;
6、注冊資本變更前的營業執照;
7、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變更后的批準證書;
8、以往的驗資報告及相關資料;
9、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前最近一期的會計報表;
10、被審驗單位提供的有關以前各期出資已到位、出資者未抽回出資的書面聲明;
11、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出資增加注冊資本的相關資料:
12、與合并、分立有關的協議、方案、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
13、與減資有關的公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
14、與合并或分立有關的公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
15、出資者以其債權轉增資本的有關協議;
16、有關股權轉讓的協議、決議、批準文件,證明股權轉讓的律師意見書或公證書等法定文件及辦理股款交割的憑證。
17、相關會計處理資料;
18、被審驗單位確認的注冊資本變更情況明細表;
19、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注意事項 驗資報告[1]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驗資報告”。
驗資報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驗資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驗資業務的委托人。驗資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驗資報告的范圍段應當說明審驗范圍、出資者和被審驗單位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審驗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審驗程序等。
驗資報告的意見段應當說明已審驗的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的實收情況或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
對于變更驗資,注冊會計師僅對本次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發表審驗意見。
驗資報告的說明段應當說明驗資報告的用途、使用責任及注冊會計師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
對于變更驗資,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在驗資報告說明段中說明對以前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審驗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及其審驗情況,并說明變更后的累計注冊資本實收金額。
如果在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確認方面與被審驗單位存在異議,且無法協商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驗資報告說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關事項及其差異和理由。
驗資報告的附件應當包括已審驗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或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情況明細表和驗資事項說明等。
驗資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驗資報告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驗資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審驗工作的日期。
注冊會計師在審驗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拒絕出具驗資報告并解除業務約定:
(一)被審驗單位或出資者不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驗資資料的;
(二)被審驗單位或出資者對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的審驗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撓審驗的;
(三)被審驗單位或出資者堅持要求注冊會計師作不實證明的。
驗資報告具有法定證明效力,供被審驗單位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及據以向出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時使用。驗資報告不應被視為對被審驗單位驗資報告日后資本保全、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等的保證。委托人、被審驗單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驗資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后果,與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400-666-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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